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
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途径福州市台江区状元路与五一路交叉路口时,遇到被害人陈某乙骑着电动车停在斑马线上挡住其前行的路线且不离开,遂下车与被害人陈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将被害人陈某乙推倒在地。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外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于2020年5月6日14时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病历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1220号鉴定书;
5. 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乙的指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瑛
检察官助理 沈森河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77532****。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