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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文山村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朋友陈某丁等人在福建省闽侯县**镇****KTV包厢内唱歌喝酒,后至315包厢看到被害人陈某丙时,上前以拳头推的方式与陈某丙打招呼,将陈某丙推倒在沙发上,陈某丙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打他,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陈某甲持啤酒瓶砸向陈某丙头部,造成陈某丙头部受伤。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1日主动向闽侯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门诊病历、CT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持酒瓶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19年1月24日

附注:

(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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