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迈阿蜜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口角,先动手殴打董某某,继而双方扭打起来。陈某甲的朋友李某甲、郑某某(均已治安拘留)见状,分别上前用拳头和脚殴打董某某。之后双方被人劝开,董某某继续谩骂陈某甲。陈某甲冲上前夹住董某某的脖子,将其带到迈阿密酒吧后面停车场,对董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董某某下颌骨骨折。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获得董某某谅解。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区吴航天源宾馆8306号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郑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
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翔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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