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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人因家务事与其儿媳张某的母亲王某某发生争执,陈某甲打电话纠集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等人到其家中帮忙,陈某甲等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纠集他人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乡**村**庄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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