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20时许,陈某乙与李某甲在夏某某家喝酒,23时许,双方因劝酒,发生口角。陈某甲、陈某丙等人赶到后,陈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发生相互抓打,至李某乙肩部受伤,经鉴定李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书记员:陶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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