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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里**路**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在仙居县下各镇**村池塘边因养鸭子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右侧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弟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0年8月2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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