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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65********,汉族,文盲,务农住保康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本组陈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某乙在陈某甲的语言激将下用钢筋棍击打陈某甲腰背部和腿部,陈某甲用木棍将陈某乙头部打伤。经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钢筋棍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证明、调解记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凌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771****,139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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