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古田县城西街道官江村环村路11号附近时遇见被害人陈某乙,因征地一事心怀不满,陈某甲持从车上取出的菜刀追砍陈某乙致其右大腿、右膝盖、左手肘多处裂创,左肱骨外髁线性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创口累计长度达31.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新6路9号厝内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陈某戊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 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书。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海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