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市**镇**花园**栋**单元**室(户籍地**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凌某某在**镇**行政村**自然村侯某甲家吃饭,两人在桌上因喝酒发生争执,凌某某先朝陈某甲打了一拳,陈某甲将凌某某手一压,右手朝凌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凌某某被打倒在地。后两人在侯某甲家院外再次发生争执,陈某甲朝凌某某头部打了两拳。经鉴定,凌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案。2020年6月28日,陈某甲与凌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赔偿凌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凌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收要、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陈某乙、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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