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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早晨,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联合播种机为泗县**镇**村郭某某家播种小麦,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停下播种机(机械未熄火,旋耕耙处于旋转状态),让郭某某往播种机添加肥料,又与来找其耕种麦子的被害人陈某乙对话,被害人陈某乙准备离开时,左脚被旋耕耙绞伤,致其左足跖骨以远缺失。经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部分经济损失。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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