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陈某甲,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宜兴市**花园**期**商务酒店(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夫妻两人与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夫妻在宜兴市**商务宾馆大厅内因投资酒店后利益分配、债权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扭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乙、李某某两人打伤,经鉴定,陈某乙、李某某两人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证人杨某某现场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511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