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洪梅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贤华、张一云,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站在位于东莞市**镇**村**巷**号的家中门口处时,因邻居被害人陈某乙清扫巷子水泥沙溅到其鞋子和衣服上将鞋子和衣服弄脏,陈某甲非常生气即转身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冲上前将陈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当日19时许,民警接报后在陈某甲家里将陈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陈锦光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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