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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公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室内与其父亲陈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离家前往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两把菜刀,回到**村**巷**号门前内巷处时遇追下楼的陈某乙。陈某乙看到被告人陈某甲手持菜刀,遂捡起一条木方与陈某甲隔着四、五米的距离对峙争吵,被害人陈某丙等人在旁劝架。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将右手的菜刀向陈某乙方向掷去,陈某乙见状闪避,菜刀掷中正在劝架的被害人陈某丙,被害人陈某丙被刀掷中心脏部位后流血倒地死亡。当天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系被锐器砍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珊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八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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