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7日23时许,陈某乙(已判刑)驾驶摩托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市场门前路段时,与左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后陈某乙叫来了被告人陈某甲以及陈某丙、吴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黄某甲、陈某己、宋某某(该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左某乙叫来了被害人左某甲、吴某乙。双方在现场发生冲突,陈某乙、陈某甲等人遂对被害人左某甲等人进行围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地上搬起一块重约45斤的水泥墩砸中已被打倒在地的被害人左某甲的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左某甲伤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某甲是胸部损伤造成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泥墩一个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陈某己、黄某甲、曾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左某甲死因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宇辉
检察官助理:刘伟强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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