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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9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幺毛”、“安仔”等人(均另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吃宵夜时,见被害人陈某乙在黄编村迎富街**羊鸡煲店内,以之前与其发生过纠纷为由,持刀去到店内追砍被害人陈某乙致其肢体多处受伤。其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罗定市**宾馆**房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斧头、砍刀各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手机两部(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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