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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5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位于澄海区隆都镇**村**乡潘某甲经营的塑料加工场上班。在工作过程中因寻找塑料筐一事,与同事谢某某引发纠纷,被害人谢某某让陈某甲一起找老板潘某甲评理。在纠纷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搡并双手手指交叉紧扣掰在一起,导致被害人谢某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后被在场的同事上前劝架拉开,双方没有继续拉扯回到车间里工作。随后,工场老板潘某甲到场后看到被害人谢某某左手手掌面有点下凹,便送其去诊所拍片并包扎伤口。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的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谢某某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陈某甲身体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迎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3、证人许某某、汪某某、潘某甲、陈某丙、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4、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山松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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