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深圳市福田区**路**超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寨**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福田区**路**超市上班时因穿工作服的事情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甲曾上前拉扯被害人陈某乙的头发,被同事劝开,后被告人陈某甲趁同事不注意时随手从猪肉台上拿起一把猪肉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的腰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后店长陈某丙即拨打120并将被害人陈某乙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人陈某甲趁机逃走。
2018年12月17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汕头市**区**镇**区**楼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移交物品清单,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高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3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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