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后岗某居民楼二楼宿舍内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争执、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推郑某某,导致郑某某身体撞击铁架床后受伤。后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乙、朱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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