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AF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机场P4停车场入口处,因变线超车问题与驾车行驶至此处的苏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拳脚打斗,陈某甲持强光手电筒将苏的左臂殴打致骨折。经鉴定,苏的左尺骨中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980****;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82649****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1只,现存放于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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