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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17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AF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机场P4停车场入口处,因变线超车问题与驾车行驶至此处的苏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拳脚打斗,陈某甲持强光手电筒将苏的左臂殴打致骨折。经鉴定,苏的左尺骨中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0年12月29日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980****;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82649****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1只,现存放于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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