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3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午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桂平市**镇**村木桥附近其自家的养狗场做工,下午17时许,陈某甲在狗场内看见被害人覃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停在其狗场公路边,随后向狗场内呼叫,陈某甲闻声后就躲在狗场内观察覃某某的动向,覃某某发现狗场内无人响应后,便走入狗场内的房子门外小便,陈某甲见状就怀疑覃某某系几日前到其狗场内偷狗的人,陈某甲便拾起一条铁水管朝着覃某某的脚下殴打了两三棍,斥问覃某某是否到其狗场内偷狗,覃某某否认,陈某甲继续使用铁水管殴打覃某某左手致使手掌及左脚受伤。经鉴定,覃某某的左手(左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历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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