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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身份证号码31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8时许,在贺州市八步区**园7号楼楼顶工地,因为木工组工人与钢筋组工人在使用材料时发生纠纷,母某某指使陈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及王某甲、何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7号楼工地,与蒋某甲、吴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王某乙、蒋某乙、倪某某(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斗殴。双方均用钢管、木方条及拳脚对打,造成蒋某甲、陈某乙、苏某甲等人受伤。经鉴定,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乙、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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