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8时许,在贺州市八步区**园7号楼楼顶工地,因为木工组工人与钢筋组工人在使用材料时发生纠纷,母某某指使陈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及王某甲、何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7号楼工地,与蒋某甲、吴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王某乙、蒋某乙、倪某某(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斗殴。双方均用钢管、木方条及拳脚对打,造成蒋某甲、陈某乙、苏某甲等人受伤。经鉴定,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乙、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荣凡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