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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29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龙庄小学附近处,因琐事与陈某乙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厮打,打斗中,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击打陈某乙鼻部,致陈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

2.证人田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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