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l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同案人林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林某乙诬陷其放火烧本村佛堂一事而怀恨在心。5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林某甲等人在林某丙家中喝酒时,林某甲提出要去砸打林某乙家的窗玻璃出气,至3时,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丙各持一支水龙管至潮阳区**镇林某乙家厝后,用水龙管敲打其家玻璃窗几下后就离开。在家中的林某乙发现有人在敲打其家后窗便持一支水龙管出来追赶林某甲等人,追至**镇**桥上路段时,林某乙质问林某甲人为何要敲打其家后窗而双方发生冲突,陈某甲与林某甲、陈某丙三人持水龙管殴打林某乙致其倒地昏迷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贰、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林某甲、陈某丙的供述及辨认;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礼明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项: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各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