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某乙双方因地界矛盾,在本县**镇**村**组其自家门前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陈某甲持木棍殴打陈某乙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乙为轻伤一级,陈某甲、赵某某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木棍;
2.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6.扣押笔录;
7.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396号、397号、3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陈某乙相互殴打,致陈某乙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茆虎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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