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月8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宋学新庄大集上因琐事对被害人夏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夏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巍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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