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49********,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在行唐县**乡**村,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到被害人陈某乙家中找陈某乙,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架,陈某甲用电水壶将陈某乙的两颗前牙磕伤。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检察官助理:刘旭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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