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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9月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其家责任田庄稼被其兄长陈某乙开车碾压,遂到陈某乙家讨要说法,后陈某甲、陈某乙发生口角,陈某甲对陈某乙进行殴打,致陈某乙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四所楼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娄某某的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监控视听资料;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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