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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乐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在本区金龙街道坑头社区锦山路**号旁的菜地,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被害人陈某乙先持铁锹击打被告人陈某甲,后双方发生扭打。其间,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乙的头面部,致被害人陈某乙右眼眶、右侧鼻骨等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陈某甲被打致右前臂、右腘窝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缪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十份、量刑建议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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