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现住诸暨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堂叔侄关系,且系邻居。2019年7月25日8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位于本市**镇**村**路***号的家门口用点唱机放音乐唱歌,被告人陈某甲因认为陈某乙经常早上唱歌打扰他人休息,遂至陈某乙家门口与陈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身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推被害人陈某乙,致使陈某乙后背撞在木板上,致右侧多肋骨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预缴赔偿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CT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人员档案、调解记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赔偿款5万元,具体量刑建议详见量刑建议书。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9*******;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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