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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未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三都区**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其芳,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不让女孩子加陈某乙为微信好友,在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租住的民宅外和陈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陈某丙上前劝架时,被告人陈某甲又和陈某丙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双方互相打斗的过程中,陈某丙被陈某甲摔倒在地上,羊某甲将二人拉扯开后,被告人陈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追赶陈某丙和羊某甲,陈某丙和羊某甲害怕被打便跑开。随后,陈某丙发现自己的腿部受伤。经鉴定,陈某丙左股骨颈骨折,为轻伤二级。事后,陈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丙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4000元。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羊某甲、羊某乙、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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