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路过吴某甲家,看见同村的吴某乙与陈某乙等人在聊天,就用手指着吴某乙说:“你干嘛要来这里坐”,并让陈某乙等人不要与吴某乙讲话。随后,吴某乙和被告人陈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撕扯起来。接着,被告人陈某甲挥拳殴打吴某乙头脸部,将吴某乙打倒在地,致吴某乙脑挫裂伤、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吴某乙被打倒在地后昏迷,被告人陈某甲经在场群众劝说后离开了现场。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乙脑挫裂伤、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人先后支付被害人吴某乙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共人民币635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害人吴某乙的家人共人民币8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到案经过;⑶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截图;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8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纠纷,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1457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