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京山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2日中午,刘某甲(另案处理)的同学汪某甲为庆祝自己生日在京山市新市镇朝盛绿林农庄邀请杨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梅某某和刘某甲等人吃饭。席间,被害人鄢某某拨打汪某甲手机,刘某甲帮忙接听电话时与鄢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并告诉其所在的农庄位置。刘某甲随即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及李某乙、杨某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该农庄。同时,鄢某某打电话给罗某乙要其一起到朝盛绿林农庄找刘某甲理论,罗某乙携钢管、甩棍驾驶自己的小车载着肖某某、刘某丙、何某某随鄢某某的小车到达该农庄。鄢某某与刘某甲发生口角进而进行拉扯打斗。随即,陈某甲伙同刘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罗某甲对鄢某某、罗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鄢某某、罗某乙受伤。经京山市开平法医鉴定所鉴定,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京山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京山市中医院患者病情证明单、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京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汪某甲、陈某乙、夏某某、蔡某某、桂某某、陈某丙、梁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汪某乙、向某某、熊某某、丁某某、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鄢某某、罗某乙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伙杨某某、罗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京开法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受人邀约,与同伙持械共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是从犯、自首,建议判处其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争映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92666****)现被取保候审,住京山市**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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