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孔某甲到盘州市**乡**村竹林脚接其女儿孔某乙时因琐事口角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打架,陈某甲与孔某甲二人互相扭打并跌落至现场公路下方陈某乙家土地中,并继续在地里互相扭打,后被人劝开,打架过程中孔某甲头部、腰部等部位受伤住院。2019年10月25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住院病案、情况说明、伤亡事故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司)鉴(法临)字【2019】363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那志伟
检察官助理 王丽
2020年7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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