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与出生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下午,在秀屿区**镇**村被害人陈某丙家旁,被告人陈某甲因土地以及建房纠纷与被害人陈某丙发生口角纠纷,被害人陈某丙将被告人陈某甲推倒在地,于是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丙左侧肋部,之后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身体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通知后到莆田市公安局平海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