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赵某某等人来到苍溪县**镇**村**组陈某乙(本案被害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家门口,要求陈某乙为其处理土地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击打陈某乙鼻部,致陈某乙鼻部受伤。经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陈某丙、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镇**村**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CT片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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