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刑诉〔2018〕5号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王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十六里**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靖,安徽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0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自2018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辛与被害人陈某丑几兄弟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而打架,陈某甲闻讯从怀远县城赶回家中。被告人陈某甲看到父亲陈某辛被打伤,在追打陈某丁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陈某丑蹲在陈某丁厢房西侧的椿树下,被告人陈某甲持“墙叉”往陈某丑头部砸一下,陈某丑被砸倒在地后,陈某甲又用“墙叉”朝陈某丑的后背刺了一下,随后赶来的陈某辛持铁锨朝陈某丑的背部砸了一下。被害人陈某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陈某丑系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伤情介绍、死亡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魏某某、陈某辛、陈某壬、张某某、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寅、杨某某、陈某卯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4.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察表,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6.视听资料;
7.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持械伤害他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磊
2018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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