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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1〕Z27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429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2020年6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与丈八东口西南角“欢乐迪”KTV311包间,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被害人刘某某去卫生间时,被告人陈某甲手持酒瓶冲进卫生间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颌面部外伤、颌面部皮肤裂伤、右手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10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窦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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