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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贵阳向被害人陈某丙借了8000元用于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归还了部分钱,陈某丙多次到陈某甲家中要其还钱。2019年8月9日,陈某丙回湄潭县西河镇途中,又到**镇**村**组**号陈某甲家要其还钱,陈某甲称没欠陈某丙的钱,陈某丙便坐在陈某甲家堂屋门口不走,陈某甲用手推陈某丙,说再不走就要“弄”陈某丙,陈某丙说“你要弄人是吧,我去找刀来你砍死我嘛。”就到陈某甲家厨房准备拿刀,被陈某甲母亲黄某某、妻子申某某拦住,陈某甲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向陈某丙,将陈某丙左手拇指根部砍伤,随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砍伤被害人陈某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病历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黄某某、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作案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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