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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900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0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邢台市桥西区**路与**路交叉口往西100米路**饭店,酒后与陈某乙发生争吵,进而双方相互厮打,陈某甲持酒瓶将陈某乙扎伤,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系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振合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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