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略阳县**路**号楼**单元**室,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组。2015年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陕西省略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2015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3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4日22时,被告人陈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村**组**号的棋牌室内,因与肖某某在打麻将时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兄杨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陕西省略阳县人)、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陕西省略阳县人)及朋友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陕西省略阳县人)(此三人在逃,另案处理)将肖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某某某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8、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在打麻将过程中,对他人产生不满,发生争执,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作案工具砖头半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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