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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龙陵县**乡**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乙与驻村工作队长沈某某、**村**员杨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到龙陵县**乡**村**组**洼,协商解决清理陈某甲的山林塌方影响村寨道路通行过程中,双方就补偿问题发生争执,陈某甲便出手打击陈某乙左耳一拳,造成陈某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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