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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2016年6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钟某某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体育广场文化公园西北角空地上的移动KTV摊位上唱歌时发生争执,后陈某甲持菜刀、钟某某持竹竿互殴,期间陈某甲持菜刀砍钟某某左前臂致其左尺桡骨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仓山区被福州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宗建

检察官助理陈  霞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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