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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长宁县**镇**村**组**号陈某乙家中与梁某某因打牌产生口角纠纷,继而两人发生打架。被周围人员分开后,陈某甲持一把水果刀在陈某乙家场坝内将梁某某腹部捅伤。2020年3月25日,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肝脏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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