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15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陈某乙推倒在地,致其胸部左侧3、4、5肋骨骨折,后被害人陈某乙返回家中拿刀将被告人陈某甲腿部戳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人陪同下到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镰刀、尖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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