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紫云洞二街22-2号和被害人陈某乙因为琐事发生矛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花盆砸向被害人陈某乙致使被害人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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