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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初中,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村委**,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车来到赤坎区益民路48号找其朋友“老狼”, “老狼”不在家,陈某某停放的电动车阻挡被害人陈某乙的道路,陈某乙因此与陈某甲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陈某甲拿起屋里的一张圆凳子殴打陈某乙,致陈某乙左手臂骨折。随后陈某乙往赤坎区大德路方向逃离,向公安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陈某甲遂被抓获。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对其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现场监控视频可证实案发经过;法医鉴定报告可证实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前科查询记录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无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口角后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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