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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合浦县廉州**路**号门口,因经营**馆生意的矛盾,持刀捅伤被害人陈某乙的腹部。经法医鉴定:陈某乙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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