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徐闻县徐城镇504汽车总站候车室内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乙的头部、前胸、左手等处致伤,经徐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等共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据、申请书、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8*******。
2.侦查卷2册106页,检察卷1册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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