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廊坊市**医院急诊部门口附近将徐某某违停在此处的自行车装在其驾驶的东风牌货车上拉走。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货车离开现场过程中将追逐该车的徐某某甩开摔倒在地,致其面部、胳膊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并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0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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