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于2001年1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04年8月1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4月2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7月2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7月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在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阿伟大排档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甲持啤酒瓶砸陈某乙头部,致陈某乙头部受伤。经温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左顶骨凹陷性骨折,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2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泽国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证人钟某某、王某某、林某甲、颜某某、郦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新福 陈舒静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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